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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知假买假”与“知假卖假”

1999-10-25 来源:光明日报 周易 我有话说

臧家平从青岛来京,谈及他的索赔经历。他是王海的同乡,也是一个王海式的打假者。三年前的夏天,我随一个“打假”采访团到上海,他一直追到宾馆里,一口气说到深夜。他买假有几年了,钱也花了好几万元,开始买了一大堆假电池,后来又买了不少假进口药。他向商家索取1+1赔偿,索赔不成便诉诸法律;他有几桩案子在法院里,他在等待判决书,但判决书迟迟不下。他仍到处找着买假,甚至借钱买假。他告诉我,现在全国各地王海式的打假者已经几十人、几百人。

关于王海式的打假,过去已争论得够多了,重新拣起这个话题,是因为它仍然是一笔糊涂帐。同样是买假索赔,因为进的是不同地方的法院,判决便大相径庭,有的严格按照“消法”作出加倍赔偿的判决,有的则认为王海们属于“知假买假”,法律不应给予保护。这两种判决近来都时常见诸报端。

必须指出的是,中国不像美国,联邦各州均有自己的法律,中国法律是统一的,即使各地制订相关法规,也绝不能和国家法律相抵触。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只有一部,那就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依据同一部法律,为什么会有相反的判决结果呢?也许有人会说是解释上的差异,但国家法律只有国家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解释,怎么什么人都能乱解释呢?

最近发生了这样一件事:两个人在同一商场买到同一种假货,然后到同一家法院打官司。法院的判决出乎人们意料,先买的得到1+1赔偿,后买的被判为“知假买假”。让我们来看看这个“知假买假”。在“消法”里你累死也查不到这个词,不知是谁生造出来的。什么叫“知假买假”?其潜台词应该是这样的:明知某商场的某种商品是假货,你钻法律的空子,故意大量地买进,以牟其利。作出这个判断的唯一依据是:一次性购入某种商品超常地多;或者换句话说,就是“看起来那人是知假的”。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:买东西是消费者的权利,买多少也是权利,如果有钱,我把整个柜台里的商品都搬回家,你管得着吗?

“看起来”的情况可能确实存在,但买东西的人知假不知假,商场、消协和法院只能推测,无法找到证据,而无证据的推测怎么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呢?你推测某人是个杀人犯,一点儿证据也没有,你能凭“看起来”给他判刑吗?“消费者”与“非消费者”,至今“消法”立法者也没有对其概念进行解释;没法解释,即使作出解释,在具体的案例中也毫无意义,甚至可能引起混乱。

退一步说,即使买假者“知假”又怎么样?不管买假是出于什么目的,事实上却起到了净化市场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,这是一种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社会监督和社会惩罚。有人指责“知假买假”者,说他们是为了牟利,可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行为,他们就可以做;有人说他们影响了商业经营,但如果你不销售假货,怎能受他们的“骚扰”?

由“知假买假”想到“知假卖假”。和“知假买假”不同的是,“知假卖假”很容易认定。你经营商品就必须具有识别商品的能力,认不出真假商品你就没资格开商场,因此所有销售假货的经营者都应该以“知假卖假”论处。“知假卖假”是扰乱市场、坑害消费者的行为,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;而“知假买假”者,不管其出于什么目的,对纯洁市场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都是有利的:制假售假屡禁不止,非法经营者肆无忌惮,而几个王海到商场里一转悠,就把他们吓坏了。当王海、臧家平们与“知假卖假”者对簿公堂,我真的为“知假卖假”者脸红,我不明白,那些蒙骗消费者的家伙,那些不法商人,他们怎么会那么理直气壮呢?法律和舆论,难道应该支持这种理直气壮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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